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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增加育儿假多方建议产假改为家庭生育假

2024年08月14日 宏泰资讯

1月8日,上海妇联召开发布会介绍,在上海“两会”期间拟提交一项关于改革产假的建议。上海市妇联建议,合并女性产假和男性配偶陪护假为家庭育儿假,可由夫妻双方共享,夫妻双方根据家庭与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女方和男方各自休假的天数。增加家庭育儿假的总体天数,从现在上海市规定的138天(其中女方产假和生育假128天,男方陪产假10天)延长至半年(182天)。为平衡男性的育儿责任,强制孩子父亲休假不少于30天。

据南都记者了解,近几年,伴随着生育成本等话题讨论,多方提出了改革产假制度,设立夫妻可共享的家庭生育假相关建议。人社部近期对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类似建议答复称,产假和育儿假的性质不同,产假是为女性恢复身体所设。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还需要研究。

夫妻双方共享的家庭育儿假

“上海妇联建议夫妻共享半年产假”的消息一经发布,迅速引发网络关注。

这种夫妻内部可共享的“家庭育儿假”改革建议已经不是第一次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了。实际上,在2019年年初,上海妇联就曾经向上海市“两会”提交过《关于建立家庭生育假制度的相关建议》。

和今年提交的改革建议稍有不同,去年上海市妇联的建议是,在现有女性产假和男性陪产假基础上,增设30天夫妻双方共享的生育假,鼓励男性承担育儿责任。

具体操作上,上海市妇联的建议是,将产假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产妇享受休假,第二个阶段由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分别休假的天数。在具体方案设计上,建议第一阶段由产妇享受98天的产假(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第二阶段共计40天可以由男女双方协商各自休假的天数(例如女方休假10天,男方休假30天),也可以由男方(或女方)全部享有假期。

今年,上海妇联提交的建议稍有变化。从去年的“增设生育假”改变为“合并女性产假和男性配偶陪护假为家庭育儿假,可由夫妻双方共享”,并且建议在总长度为182天的家庭生育假中,男性强制休假不少于30天。

提高父亲的育儿参与度

这主要是为了提高父亲的育儿参与度。

2017年9月,上海市妇联曾发起一项网络调查,在母亲眼里呈现出“消失的父亲”、“丧偶式育儿”的特点,母亲认为自己承担养育责任的比例高达61.67%,仅有22.42%的母亲认为孩子的父亲承担了主要的养育责任。

改革生育假的建议也有降低家庭经济负担、缓解家庭内部育儿人力资源缺乏现状的考虑。

2019年,上海市妇联发起的《上海市家庭养育支持政策研究》显示,仅婴幼儿的直接抚养成本就占到了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近六分之一。50%以上的家庭中有超过三成的家庭支出用于养育孩子。

调查还发现,43.8%的受访者因家庭缺乏照护能力而放弃生养两孩,62.37%的受访者表示孩子交由祖辈看护;而二孩出生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年龄更大,照看孩子的能力和意愿明显减弱甚至缺乏。

江苏“共同育儿假”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入法,但实施遭遇尴尬

无独有偶,江苏和宁夏等省份也在想办法推动男性承担更多育儿责任,他们的做法是增设一个倡导性的“共同育儿假”。2018年,江苏在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将“共同育儿假”写入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此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另外规定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有15天护理假。

“共同育儿假设立的目的就在于倡导男性共同分担育儿责任。”江苏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表示,但这一规定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该条例已实施一年多,事实证明,共同育儿假遭遇了尴尬。南京的一位记者从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园区、企业等方面多方打听,目前,尚未发现有企业给男职工放共同育儿假。

2019年9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通过并于去年11月开始实施。其中提到,“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建议“夫妻合休产假”

除了各地妇联的积极推动,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改革产假制度的建议。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林勇2019年提交的《关于夫妻合休产假的建议》就呼吁延长男性休假天数至42天以上,促进男性更好分担育儿任务。

林勇调研指出,我国现行产假政策,包括针对女性的产假和针对男性的护理假(部分省市也称为陪产假)。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在此基础上,各省在各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分别规定了奖励产假。结合各市情况,女性获得的产假合计多在128-208天区间,而各省针对男性的护理假有7-30天不等,大部分仅为15天。

林勇认为,目前产假政策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妈妈,理应共同哺育孩子的爸爸却只有7-30天不等的陪护假,完全不足以分担照顾家庭的职责,因此孩子出生后,出现了家庭的重担大部分落在妈妈身上的现象。网络上称之为“丧偶式育儿”。

目前产假政策的权利主体主要是妈妈,理应共同哺育孩子的爸爸却只有7-30天不等的陪护假,完全不足以分担照顾家庭的职责,因此孩子出生后,出现了家庭的重担大部分落在妈妈身上的现象。网络上称之为“丧偶式育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教授林燕玲亦指出,过去政策通常无视男性的家庭照顾责任,认为妇女主要承担照顾和养育子女的责任。这造成男性难以参与育儿,而女性生育压力过大,无法平衡家庭与事业,在劳动力市场上遭遇性别歧视。

在林勇看来,修改和完善我国产假政策势在必行。他建议可以具体借鉴挪威的做法。据悉,挪威的产假就是“家庭育儿假”,夫妇加起来可休47周全薪育儿假,其中父亲必休的育儿假是12周,挪威政府曾表示将继续延长父亲必休的育儿假。

林勇认为,各省应根据财政能力自行确定,建议男性产假在42天以上,促进其更好分担育儿责任,在规定假期内应照发休假人全额工资。此外,他也建议,男女双方均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申请延长假期至365天,在法定产假后的休假期间,按照全额工资的75%发放工资,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和人力压力。

人社部回应:产假和育儿假有不同目的

针对2019年的“改革现有产假,设立家庭育儿假”的建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也答复代表和委员称,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其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假和男性护理假等奖励假性质不同。产假的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其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

据介绍,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并规定女职工如果难产(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

人社部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设立“育儿假”。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外,目前大多数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下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女职工还享受30-90天的奖励假,丈夫享有7-30天的护理假(男性陪产假),并明确工资待遇照发。

目前我国劳动者每年除享有115天休息日、节假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15天的带薪休假,生育女职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与产假合并使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育女职工的休假时间。

“考虑到不同假期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有所不用,假期调整对企业用工、生产经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且企业平衡用工取决于多种因素,相关问题需要充分深入研究,逐步探索推动。”人社部称,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积极向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生育奖励政策。”

采写:南都记者吴斌实习生王森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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