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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小电器维修刚买的商品部件缺失买方要求

2024年08月14日 宏泰资讯

李先生于2018年2月,在楚雄某商场家电专柜购买了一台标价为998元的电热水器,除去优惠金额,该热水器的实际价格为844元。两天后,商场的送货员将电热水器送到双柏县城李先生家里,李先生支付了90元运输费用。

由于当时送达的家电商品外观包装完好,收货时,李先生就没有拆开检查。隔天,李先生喊来安装师傅,准备安装热水器时才发现,热水器的部件不齐。李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该品牌企业的服务热线,经核实确定了此次缺失的喷头和混水阀为该产品的主要原装部件。

同年2月12日,李先生来到商场协商事情的解决办法,分管家电的负责人表示会补齐配还其他品牌的喷头和混水阀,李先生不能接受,并于当天拨打了消费者热线,随后又直接赶到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维权投诉中心。现场工作人员了解了事件的经过后,安排双方进行当面协商和解。调解过程中,商场同意赔偿李先生500元的消费损失,而李先生则要求在赔偿500元的基础上,除了补齐自己电热水器所缺的原装配件,还要承担自己两次包车成本费用600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最终调解失败。

随后,李先生去了北京,电热水器的事件被搁置了。2020年3月李先生回到楚雄,在几次与商场负责人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该商场起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并以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商场按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

楚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热水器外包装完好,不存在拆封现象,被告在接到原告的反映投诉后才得知热水器遗漏了两个部件,并表示愿意配齐部件,其行为并未构成“欺诈”,故对李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商场退还李先生购买热水器货款844元,并支付其200元运费。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对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决的结果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林舒佳 通讯员 倪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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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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