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有哪些 哪些因素会引发职业病
2023年09月06日 宏泰资讯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有哪些 哪些因素会引发职业病
一、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二、导致职业病的原因有哪些
一、职业眼病
(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高温、激光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
二、耳鼻喉口腔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
(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
三、肿瘤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四、其他危害
(一)氧化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
(二)二异氰酸甲苯酯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三)嗜热性放线菌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棉尘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
(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三、我国职业病的现状是什么
第一,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第二,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第三,我国的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的71%,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的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硅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第四,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根据有关部门的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
第五,职业性疾患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所波及的后果往往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第六,对职业卫生机构和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第七,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四、职业病有哪些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中毒
42.*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55分类目录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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