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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益合同委托他人理财发生亏损责任如何

2024年05月06日 宏泰资讯

【裁判要旨】

1、《兜底协议》诱导投资人误判或者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进入金融市场,将导致虚假繁荣,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故《兜底协议》无效。

2、《兜底协议》无效后的亏损应以实际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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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分担以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协商为准,没有约定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分担亏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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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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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予以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表示其有股票交易的丰富经验,业绩优秀,在了解原告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情况下,多次邀请原告委托其操作股票账户。后原告同意将其股票账户交由被告操作,该账户的投资策略、选股、交易等事项均由被告决定。2020年7月1日下午,原告通过介绍人将账号为XXX的海通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告知交付给被告。2021年3月30日双方签订了《兜底协议》,确认原告将案涉账户交于被告进行股票投资,双方协商账户本金按4500万元计算,为期一年(2020.7.3-2021.7.2),在此期间账户亏损由被告负担,如有利润,则双方平分。后在2021年7月初,案涉账户严重亏损,被告提出再延期2个月,原告同意。2021年9月6日,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将案涉账户收回,并告知被告将于当日股市开盘时清盘账户内股票,双方按《兜底协议》结算,被告表示同意。经核算,账户存在巨大亏损,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1313969.73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将证券账户交由被告操作,并约定一定期限后的盈亏分配方式,双方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本案争议点在于双方在此合同关系中形成的《兜底协议》的效力问题。

《证券法》第5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在原告向被告交付案涉证券账户时,案涉证券账户净资产仅为36186603.36元;在《兜底协议》形成时,案涉证券账户净资产仅为36684448.59元;而双方却形成了高达45000000元的保底协议。从客观上来说,此《兜底协议》将风险与责任全部归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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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告作为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证券市场中的交易风险,仅享有到期收取固定或更高收益的权利,此情形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及交易规则,不符合委托合同有关受托人承担交易风险的基本特征,也明显违背合同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再观双方过错,案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及《兜底协议》的形成,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出于“过于自信”,采取口头承诺、书面保证等形式,使原告相信被告具有一定的“操盘”经验和能力,而将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由被告操作,并期待到期收益。因此,对于原告的亏损,应由被告承担,但仅限于证券账户上的实际亏损。经核算,原告实际损失为11313969.73元。

【案例注解】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并进行管理,投资所得收益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行为。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兜底协议》的效力认定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兜底协议》一般指由负责理财技术操作的一方向投入资金的另一方承诺,在合同到期时或者资金出现损失时返还给投资人固定本金甚至一定收益的条款。究其实质,《兜底协议》的约定,投资人将全部的风险与责任全部归于受托人,委托人即投资人不承担任何证券市场中的交易风险,仅享有到期收取固定或更高收益的权利,此情形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及交易规则,不符合委托合同有关受托人承担交易风险的基本特征,也明显违背合同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

二、《兜底协议》无效后的亏损分担

委托理财合同中,投资人往往以承诺的预期收益为计算损失依据,但该计算方式对受托人而言极不公平,该计算方式远超出委托人的实际损失,因此,计算亏损金额应以投资人的实际亏损为限。关于亏损的责任分担,在《兜底协议》无效的情形下,适用《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由过错方承担。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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