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场卖狗手续业主在小区内饲养犬只应如何
2025年02月08日 宏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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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那么,业主在小区内饲养犬只,应如何办理饲养手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限养地区内的小区饲养非禁止饲养的犬只,应遵守以下规定:
1、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2、与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3、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检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监测。
4、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死亡、丢失,原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
5、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只能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6、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7、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8、动物检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9、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