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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城市生活常识宣传人社部明确农民工概

2024年05月06日 宏泰资讯

人社部明确“农民工”概念及适用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52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105号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义务,扎实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和劳动保护的建议”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中小微企业制定格式化劳动合同问题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并可以约定培训等事项。我部十分重视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加强用工指导服务、加大法规宣传力度等方式,重点指导中小微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2019年,我部编制并在部网站上公布了适用于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当前确实存在部分中小微企业不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您提出将岗前培训作为劳动合同强制性条款的建议,我部将予以认真研究。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督促各类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在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和岗位技能培训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持续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提升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明确要求,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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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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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对各类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和组织实施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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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农民工安全培训合法权益。二是应急管理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的政策支持,努力改变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技能“零基础”的现状。三是组织编制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常识教材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陆上石油、海上石油等行业重点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为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提供支撑。四是大力推行安全培训考试全国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统一查询,严格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过程管理,近三年共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1130万人次。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扎实推动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强化安全培训考试基础建设,努力补齐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短板”。同时,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三、关于将在不同类型主体从业的村民均纳入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管理范围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指出农民工“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提出要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大执法整治力度,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从重查处恶意欠薪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和欠薪金额也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9年,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条例适用范围作了专门规定,指出“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的农村居民”,且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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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长效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大贯彻执行力度,积极推进各项制度落实。您提出将不论在企业的一线,还是非一线辅助岗位上就业的村民,均列入享受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管理范围,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只要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都属于受保障的农民工范畴,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不因用人单位不同或农民工岗位不同而作区别对待。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普法宣传活动,明确监管职责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11月4日

文章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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